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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發文機關: 教育部 發文日期: 099.07.07 發文字號: 台技(三)字第 0990106153 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生效日期: 099.08.01 主 旨: 教育部函:訂定「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1 日生效 法規名稱: 教育部鼓勵技專校院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原法規名稱: 說 明: 辦 法: 法規內文: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各校)藉由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培養學生具備良好之工作態度與服務熱忱,以形塑學生健全人格及正確價值觀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目標: (一)落實「生活即教育」之理念,養成隨手服務及勤勞敬業之良好習性。 (二)鼓勵學生參與各類服務學習,透過反思帶領,培養服務人群與貢獻社會之精神。 三、各校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者,得採必修或選修方式辦理,其學分數由各校自訂,並宜包括下列內容: (一)勞作教育:配合學習目標,於校內從事各類動手實作之活動,如宿舍、教室與校園環境之清潔,及美化校園等教育與訓練學生之工作或事務。 (二)服務學習:配合課程目標,從事各類服務學習,如於社區、社會福利機構參與服務及擔任國內、國際志工等工作。 四、各校為規劃及推動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相關事宜,得指定專責單位負責辦理。 五、各校開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相關課程者,得訂定課程學習之相關規定,內容包括學習目標、實施方式、學分數、反思安排、評量方式及績優人員之獎勵等。 六、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得以個別開設或整合方式辦理。 七、各校得透過正式、非正式或潛在課程實施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以協助學生從服務中獲得學習,並著重服務倫理之指導。 八、各校不得安排學生於有礙安全之處所從事服務,並注意學生之安全。 九、各校實施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執行情形,納入國立學校校務基金績效型補助核配及私立技專校院整體發展獎補助經費核配項目之參考。 十、本部得視各校執行情形,甄選績優學校、績優社團及個人等,予以獎勵及表揚。 十一、本部得定期辦理勞作教育及服務學習課程之觀摩暨研討會、成果發表會,以進行經驗交流及成果分享。 ![]()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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