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
|
僑生申請工作許可
二、主管及核發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三、核發對象: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輔導入學之僑生,及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規定入學之港澳生。 四、工時限制:每星期16小時,寒暑假除外。 五、許可期限:最長6個月。 六、工作證效期:上學期申請,至隔年3月31日有效。 下學期申請,至同年9月30日有效。 七、應備文件:申請書、學生證影本、就讀學校出具之同意書正本、最近一學期之成績單、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單收據正本、居留證影本、護照影本。 八、審查費:每人新臺幣100元,可郵政劃撥繳納,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聘僱許可收費專戶,劃撥帳號:19058848。 九、申請方式: (一)專人送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收件窗口辦理,地址: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1樓收件櫃台。 (二)郵寄申請:地址103臺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2段83號1樓,收件人註明:勞委會職訓局外國人聘僱許可組收。 十、如遇休、退學工作許可證仍在有效期限內,應將該證繳回學校僑生輔導單位。 十一、罰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3條,無工作許可證打工,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之罰鍰。 十二、如有疑問,可向各校僑生輔導單位洽詢。或洽勞委會職訓局,電話:(02)8590-2567,或至勞委會職業訓練局網站(網址:www.evta.gov.tw)「下載專區」下載相關資料。 【小叮嚀:僑生如無工作許可證,嚴禁校外打工】 ![]() 瀏覽數
![]() |